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均屬于政府補助范疇。對于收到的政府補助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收到政府補助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若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則允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若是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則發生以下兩種情形時,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并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5年之內未發生支出,并且屬于未繳回財政部門的部分;
2、5年之內未發生支出,屬于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
政府補助計入什么科目?
政府補助應計入遞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政府補助特征包括:
1、無償性;
2、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
政府補助主要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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