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免稅政策未及時開具紅字發票,能否先享優惠再紅沖?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作了如下回答。
問題: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運輸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1月份取得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我公司已在當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近期難以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是否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再開具紅字發票呢?
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能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你公司可以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隨后再按照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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