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在合同到期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或者鼓勵員工自愿接受公司裁減時,應按相關勞動法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如何做會計分錄?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賬務處理
1.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發放辭退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賠償,每滿一年需要給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可以超過12個月。如果職工在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則用人單位按照一年的標準給被辭退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2.非過失性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即職工患病或者因非因工的受傷,如果在醫療期滿后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需要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沒有辦法繼續履行的,經過與當事人進行協商不能對勞動合同進行更改的,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賠償。
3.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給予被裁減的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4.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以及拒絕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報酬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增加發放工資總額的25%的補償金
5.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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