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那么轉賬支票可以掛失止付嗎?
轉賬支票的掛失止付
根據中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可以掛失和止付,轉賬支票作為票據的一種,可以掛失和止付的。
轉賬支票遺失的處理辦法是什么?
1、出票人遺失或盜取內容完整的直接提現支票,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用銀行對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章,并向開戶銀行申請停止支付。如果銀行發現支票未被支付,在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接受掛失,并在掛失人的賬戶上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和掛失日期。
2、收款人遺失或盜用可直接從銀行提取的支票,也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掛失和止付兩份申請書,經付款人簽字證明后,到收款人銀行申請掛失和止付。其他相關手續同上。同時,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票據掛失人應當在掛失、止付通知發出后三個月內,或者在票據滅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丟失或滅失后,被背書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票據滅失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中,應當說明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滅失的情況,同時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滅失票據的持有人,有權提出申請。
3、如果在喪失票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登記停止付款之前,或者在喪失票據的持票人申請公告之前,付款人已經善意地支付了票據,則喪失票據的持票人不得申請公告,付款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由丟失支票的人負責。
4、根據規定,如果已經開出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可以直接用支票購買商品,銀行不會接受支票的遺失,所以支票遺失者不能向銀行申請停止付款。但是,可以要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止這種情況。如果支票丟失超過有效期,或者在丟失之前付款銀行已經付款,那么丟失支票的人應負責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轉賬支票的有效期有多久?
1、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從簽發日期算起,其中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算作一天,節假日順延。
2、如果最后一天是節假日,將推遲到最近的工作日,如最后一天是星期天,則推遲到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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