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楊帆公司申請某國家級研發補貼,對一項用于制造船舶的技術進行研究。申報書中的有關內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對某項先進技術進行研究,預計研究支出42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180萬元。該研究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40萬元(包括研發設備購置支出、場地租賃費、人員工資等),計算自籌資金120萬元,申請財政撥款120萬元。研究項目結項后,研究成果歸楊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關主管部分批準了楊帆公司的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分兩次撥付。2013年1月1日先撥付60萬元,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結項時再撥付60萬元。主管部門要求楊帆公司只能將補貼款項用于項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該項目于2014年12月按時結項,楊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補貼資金(假設該項補貼難以區分與資產有關的部分和與收益有關的部分)。則楊帆公司2013年應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為( ?。┤f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