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資本市場出現了一系列會計造假的案件引起了人們關注。1月7日,財政部召開企業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視頻會議中表示,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2020年會計監管工作的力度,對年報審計中出現的違規問題嚴懲重罰,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會計造假會造成什么影響?
1.會計造假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催生經濟犯罪
2.會計造假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
財務信息是投資者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應該真實、公允的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但一些公司為了達到私利,操縱會計信息。這種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甚至會造成社會信用危機,打擊投資者的信心,阻礙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
3.會計造假會敗壞會計行業的誠信
作為一名會計人員,應該力行誠信,會計工作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能弄虛作假。會計造假會嚴重敗壞會計行業的誠信,試問弄虛作假、違背職業道德的會計人員,怎么能指望他們把好經濟活動的風口?
會計為什么會造假?
1.利益驅動是會計造假的直接原因
2.兩權分離是會計造假的根本原因
3.缺乏監督是會計造假的重要原因
4.會計職業的從屬性造成被動造假
檢測服務費是監督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時所收取的服務費用,對于計量檢測服務費,一般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制造費用科目、管理費用科目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計量檢測服務費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借:銷售費用——計量檢測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
借:制造費用——計量檢測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計量檢測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
銷售費用是什么?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制造費用是什么?
制造費用是企業生產單位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應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但沒有專設成本項目的各項生產費用。制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成本。制造費用包含間接材料費、間接人工費用、折舊費等。
管理費用是什么?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等。
企業發生的監理費支出,可通過在建工程-監理費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對于監理費,應如何做會計分錄?
監理費會計分錄
監理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監理費
貸:銀行存款
當是監理公司處理有關監理費時,相應會計分錄內容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建設工程監理費的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費由監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四部分構成。
直接成本,指監理企業履行監理合同時所發生的成本。
間接成本,指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工程監理的特定開支
利潤,指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活動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各種稅金之后的余額。
稅金,指按照國家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總額,如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
古有家族中犯罪“一人犯罪,株連九族”,把禍根連根拔起。
這樣真的可以減少犯罪嗎?還是能給世人敲響一個警鐘?
而把這種“法則”放在現在的時代,會起到作用嗎?會起到什么作用呢?
近年來,證監會加強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市場業務的監管。11月21日,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因受到了證監會處罰,而被要求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限期整改。此前,更負盛名的瑞華、立信兩大會計師事務所也遭受了此等被業界稱之為“連坐”的待遇,即所里一個會計師出具的文件因涉嫌信息不實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則全所會計師出具的文件都將不被證監會受理。瑞華立信的無關會計師也因此出現了離職潮。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說是資本市場的底層設計或曰基礎設施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部分,而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就是對公司提供的招股說明書、年報半年報等文件中的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并出具獨立的審計報告。
通俗地說,會計師事務所就是避免上市公司做假賬的外圍防線,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為公司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基本上就能認定上市公司的財報有貓膩。反過來講,倘若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報表事后被認定為造假,那曾經為之“背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就會被執法者質疑,雖然會計師能以已然勤勉盡責為抗辯,實踐中,卻很難就此置身事外。而事務所應在多大程度上一起擔責,也值得探究。
類股東的隔離機制
較之各級領導相對明確、科層化的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多個注冊會計師合伙人為一個個分中心組建(律師事務所的構架類似),相對扁平化。會計師事務所名義上是審計業務的承接方,但實際承接方是一個或多個合伙人團隊,與其他合伙人團隊相對獨立。每個團隊中,又有若干非合伙人會計,與合伙人為實質性的雇傭關系。
會計師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等“所領導”并非合伙人的業務“長官”,其承擔的一大主要職責是協調不同的合伙人之間的關系,為合伙人擬訂和執行共同的執業細則和利潤分配規則。
在法律上而言,會計師事務所被稱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其不同于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現代公司,也不是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又不是所有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逗匣锲髽I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p>
這就是說,日常性的合伙企業債務(如辦公場所的租金)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但合伙人由于過錯如參與造假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只由“肇事人”自行承擔。其他合伙人投入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即有限責任,賠完為止。
此等待遇意味著在遭遇他人的執業風險時,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有限合伙或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情形。而要問起這種制度安排的正當性,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有限責任制度的本意。
如本人在本版11月11日《羅永浩無限責任的教訓》一文所言,有限責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讓企業參與者“心安”,即自己只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無需過多關注企業的其他參與人的行為,無需付出太高監督成本(事實上也難以實現監督)。特殊普通合伙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在現代化越來越專業化的商事市場中,一方面,我們需要鼓勵專業服務人士的集合化,以增強專業水平。特別是在財務審計領域中,與上市公司締約時,上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能處于更不易受擺布的談判地位。另一方面,專業服務人士在解決“互相監督”時的能力和必要性仍然有限。故而,法律在執業風險領域充分豁免合伙人會計師的責任,令會計師們可以像公司小股東一樣少為他人操心,免除了聯合建所的恐懼,有利于事務所做大做強。
監督合伙人的可靠機制
所以,對“犯事”會計師所在的事務所實行“連坐”,可能不符合法律對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定位。盡管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性質存在不同,但在如何防范執業過失的發生機理上是一致的?!斑B坐”的本意自然是為了強化事務所內部的監督機制,從源頭實施治理。這種監督方式有兩條路徑,一是讓合伙人彼此監督,二是強化事務所的主體本位,讓事務所來監督。
合伙人的彼此監督,如前所述,不太可行。首先,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架構是合伙人的“平行世界”分別展開,而審計是需要大量人力和時間投入的細致活動,不是外圍查看、略加過問、偶爾抽查便能實現有效監督,故彼此監督不僅會造成人際關系的嚴重摩擦,也會監督者的大量精力,占用妨礙會計師的本職工作(審計)的質量。其次是“監督監督者”的困境,即便甲會計師愿意犧牲收入,深度進入乙會計師的團隊展開監督,以打消自己的疑慮,其他會計師仍然會有“能否相信甲”的疑慮。而要所有合伙人同時監督所有合伙人,顯然是不可能的。
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實施的監督,本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制度推動組建事務所,而不是讓注冊會計師們以“個體戶”的方式執業,本來就是為了通過組織化的品牌效應來更好地激勵和監督會計師們。事務所可以通過制定詳盡的培訓和執業細則,以集體摸索出來的質量檢控方式,輪流安排或專職安排資深會計師來監督合伙人們的工作。
然而,“連坐”的監管措施(由于被施加人本身并未違法,故尚不構成行政責任形式)卻反而可能打消了這種組織層面的監督努力。這是因為事務所本身的人合性很強,對新建的、人數較少的事務所而言,事務所幾乎只是純粹的合伙人的集合,合伙人離職換所的成本很低。反而是瑞華、立信這樣規模大、歷史久、信譽本來較好的事務所的合伙人離職換所時會承受較大的品牌溢價損失。易言之,“好所”本來能起到監督、制約合伙人的作用,但在遭遇“連坐”的泰山壓頂時,由于合伙人基本生計受到了影響,而且主要的會計業務仍然“跟人走”而不是“跟所走”,我們看到的景象就會是為免受池魚之災,無關的合伙人紛紛退伙,導致事務所本身趨于瓦解,部分直接被事務所雇傭的初階會計師又會成為新的池魚。
當然,這可能符合監管者的本來目的,即令無關合伙人承受必須換所、眼見原所的品牌價值滅失之痛,倒逼事前的監督機制??墒?,既然事務所而非其他合伙人才是可以真正依賴的內部監督力量,合伙人離開事務所的難度又遠遠低于事務所開革合伙人的難度,監管的打擊力直接指向事務所時就會出現意外的反應。
假設扣除少數有錯合伙人以外的所有無關合伙人集體組織一個新所,如瑞華的無關合伙人集體組建一個“華瑞”所,換湯不換藥,換瓶不換湯,那監管的打擊力未免落空。假設無關合伙人們四散到各個所,那原所本來形成的組織層面的、或許行之有效、甚至是個別合伙人自身不遵循才“闖禍”的制度規則就會喪失殆盡。當被打擊的事務所本身的組織化制度還優于合伙人們可能投奔的新所時,便會產生“得不償失”的問題。
當一個有形的工廠產品出現質量缺陷時,這或許是全廠的設計、工藝或流水線的瑕疵所致,故而下架全部同款產品有時(但非永遠)是一個良策。但特殊普通合伙的“產品”是分頭作業的產物,一份審計報告有問題,未必是全所的質控流程的問題。監管者對此可以適當予以區別對待,實現精準監管。當有理由懷疑全所存在普遍性的執業操作風險時,才應對全所適用暫停承接新業務等“一刀切”措施。一般而言,對組織體的責任應限于依法作出的罰款等形式,因為這種責任形式可以在組織內部重新分配到相應的真正責任方。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經濟觀察報管理與創新案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每個公司都會安裝監控設備,有的是為了防盜,有的是為了生產經營,那么公司在安裝監控時應該怎么做會計分錄?
安裝監控的會計分錄
1.公司安裝監控系統,價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購入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貸:銀行存款(如果是公司自己的員工安裝的,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2.系統達到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電腦監控系統
貸: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3.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4.監控系統屬于電子產品,稅法折舊年限規定為4年,企業應采用不低于4年的折舊年限政策。折舊的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折舊
貸: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改建、擴建、新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一般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管理費用指的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房產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車船稅、土地使用稅等。
企業建設工程發生的監理費用支出,一般設置在建工程科目、工程施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具體的賬務處理是什么?
工程監理費怎么做賬?
1、如果監理費是用于本企業建設,計入“在建工程——監理費”;
2、如果是施工企業并由施工方承擔的監理費,計入“工程施工——監理費”;
3、如果是房地產企業,監理費計入“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
監理費是指企業為了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而且不能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
監理費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監理費
貸:銀行存款
當是監理公司處理有關監理費時,相應會計分錄內容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是什么?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裝企業歸集核算工程成本的會計核算專用科目,是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建設工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活動。工程施工下設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等四個明細。
一般來說,企業都會在辦公場所或者車間里安裝監控。安裝監控一般需要聘請專業的安裝技術人員。那么,企業安裝監控時該怎么做賬?
安裝監控如何做賬?
公司安裝監控系統,價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購入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貸:銀行存款(如果是公司自己的員工安裝的,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系統達到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電腦監控系統
貸: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在建工程——××電腦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屬于電子產品,稅法折舊年限規定為4年,企業應采用不低于4年的折舊年限政策。折舊的會計處理應該:
借:管理費用——折舊
貸: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屬于什么科目?
在建工程屬于資產類科目。在建工程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在建工程核算企業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