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信托公司合資設立X項目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為20%,乙信托公司持股比例為80%。甲公司與乙信托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X項目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由甲公司決定,按照乙信托投入資金及年收益率8%計算確定應支付乙信托公司的投資收益,X項目公司清算時,首先支付乙信托公司投入的本金及相關合同收益,X項目公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擔保。依據上述條款,甲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將X項目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并將應付乙信托公司的金額在合并報表中確認為負債,甲公司該會計處理體現的會計原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