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定期定額納稅戶“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將酒店承包給張某經營,張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費5 000元,有關承包經營的事項,李某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自2019年1月起該酒店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多次催繳無效,2019年5月20日,稅務所找到李某,責令其在5月31日前繳納欠繳的稅款10 000元,責令期限已過,李某仍未繳納稅款。6月1日經主管稅務機關南山區地稅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決定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經在5月底關門停業,張某不知去向,稅務機關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車一輛、 6月10日小汽車以80 000元被拍賣,稅務機關將拍賣所得抵頂稅款10 000元、罰款10 000 元、滯納金及各項拍賣費用5 000元后,剩余款項于6月20日退還給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市地稅局復議后決定維持南山區地稅分局的決定。
如果在5月31日之前發現李某有轉移財產的跡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