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財政部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級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的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作出了相關規定,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21〕1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財政部
2021年9月8日
規定解讀: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答記者問
為了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以下簡稱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近日,財政部制定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1〕19號,以下簡稱《規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的相關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6年聯合我部印發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建立起相對完善的職業年金基金財務管理框架。長期以來,各級經辦機構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中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近年來職業年金基金規模和投入投資運營階段資金規模的大幅增長,以及基金相關管理制度的調整和完善,職業年金基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業務上的差異日益凸顯,《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很多方面無法滿足職業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圍、采用記賬方式累積單位繳費的收入確認基礎、市縣級經辦機構的會計處理、資金賬戶科目等問題比較突出。鑒于此,我們在總結《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的核算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印發了《規定》。
問:《規定》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答:為做好《規定》的制定工作,我們自2019年下半年起開始了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對相關法規制度進行全面梳理,召集有關方面進行座談、對代表地區的經辦機構核算現狀進行了調研,全面摸底現存問題,在此基礎上于2020年底形成了討論稿。在討論稿的基礎上,于2021年初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再次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就體例結構、重點問題等與職業年金基金主管部門、各地經辦機構、市場機構等進行了研討,并小范圍內征求專家意見,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2021年4月9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1〕9號),面向地方財政廳(局)和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部內有關司局意見,并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組織征求人社系統單位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同時,我們先后赴中央和北京兩家經辦機構進行了調研和座談,進一步印證《規定》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的合理性,并聽取經辦機構的具體意見。
各有關方面積極反饋,截至2021年6月底,我們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3份。其中來自部內有關司局2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地方經辦機構2份(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反饋意見匯總了其部內相關單位、33家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的意見)、地方財政廳(局)24份、市場機構13份、咨詢專家2份。在所有的反饋意見中,10份表示無不同意見,其余33份共提出了118條具體意見。反饋意見總體上認可《規定》的框架和內容,認為《規定》的印發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規范各級經辦機構對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絕大部分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的內容表示贊同,認為《規定》充分考慮了當前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現狀,對目前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規范,能夠滿足實務中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反饋意見針對退費及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管理費的會計處理、記賬方式下累積單位繳費的信息披露、相關明細科目設置等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
近期,我們對所有反饋意見和建議一一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并就關鍵問題與部內相關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代表地區經辦機構等有關單位進行多次溝通,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2021年8月26日,經會計司司務會審議通過后,啟動部內會簽及報批程序,最終于9月8日由部領導簽發。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
正文共5部分內容,一是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主要明確《規定》適用于各級經辦機構經辦的職業年金基金,且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為基準制度。二是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明確《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三是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無法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執行的7類業務和事項會計處理作出規范。四是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主要規范職業年金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和收支表的列報項目和編制說明,同時規范報表附注披露事項。五是附則,規范經辦機構首次執行《規定》時的新舊銜接會計處理和生效日期。
附錄一為財務報表格式,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格式,以及附注樣表格式。附錄二為主要業務和事項賬務處理示例。
問:《規定》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是什么關系,在體例結構上有哪些特殊考慮?
答:《規定》在體例結構上,不是一套完全獨立完整的制度,而是在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針對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的特殊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考慮到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的延續性,自2017年以來,大部分經辦機構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僅對特殊會計處理作出規范有利于《規定》新舊銜接工作的平穩過渡。二是考慮到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職業年金均由各級人社部門經辦,人社部門也承擔著會計核算、決算編報等工作,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作為基準制度,有利于《規定》的有效實施。三是考慮到相關反饋意見情況,各地經辦機構等有關方面對現行體例下《規定》的實用性表示了一致認可。此外,現行體例下內容較為精簡,避免了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簡單重復。
問:根據《規定》,職業年金基金的核算范圍包括哪些?
答:《規定》要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全流程核算,即核算范圍涵蓋基金的收繳、歸集、委托投資和待遇發放等各個業務環節。其中,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受托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委托投資后的投資收益和待遇發放進行會計處理。
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履行管理職責的需要?!堵殬I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指出,代理人(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監督職業年金計劃管理情況,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全流程核算能夠為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提供有效支撐。二是全流程核算滿足了決算編報的相關政策要求,按照社?;饹Q算編報相關規定,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委托投資時不得列支。
問:根據《規定》,對于采用記賬方式累積單位繳費的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規定》要求各級經辦機構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即采用記賬方式進行單位繳費累積的,經辦機構在資金尚未記實前不應確認收入和應收款項,在相關款項記實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大部分反饋意見認可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繳費收入的會計處理方式,同時也有部分反饋意見認為,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未記實個人賬戶權益的管理。因此,《規定》要求各級經辦機構設備查簿登記尚未記實的本金和利息,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核算基礎保持一致,制度總說明中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規定》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為基準制度,在收入確認基礎上應當保持一致。二是未記實的單位繳費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在記賬方式下,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只有在參保對象滿足退休等條件時,才會產生繳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單位在參保人員滿足退休等條件之前不會形成現時義務,不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相應經辦機構也不應確認收入和應收款項。若經辦機構提前按月確認收入和應收款項,勢必會誤導報表使用者,使其產生參保單位或同級財政應承擔等額債務的誤解,對政府債務管理產生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問:關于《規定》,還有哪些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答:《規定》需要說明的事項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市縣級經辦機構的會計處理。根據《規定》,市縣級經辦機構應當在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時確認上解上級支出,不再對已向上級基金歸集的資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或損失、待遇支出等后續環節進行會計處理。相應的,上級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市縣級經辦機構的歸集資金時確認下級上解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慮:根據《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市縣級經辦機構僅承擔著職業年金基金的收繳、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職責,后續委托投資、待遇發放等環節由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完成。因此,相關資金歸集業務由各級經辦機構直接確認收支,更加符合基金管理的政策安排和現實需要。
二是關于賬戶轉移的核算主體和相關賬戶。根據《規定》,參保對象進行賬戶轉出時,由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確認轉移支出;賬戶轉入時,由負責資金收繳的各級經辦機構確認轉移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慮:《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對職業年金基金的賬戶設置、賬戶收支權限等進行了規范,賬戶轉移時的資金轉出只能由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下達支付指令,經受托戶劃出。因此,有關賬戶轉移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與相關賬戶管理規定保持一致。
三是關于退費和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兑幏丁穼Ξ斈?跨年、原路退回/已向上歸集或劃撥至受托戶等各種情況下的退費和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由于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差異,職業年金基金在已向上歸集或已納入投資運營環節的資金退回、年金待遇追回等情況下的會計處理無法直接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需要作出進一步規范。
四是關于管理費的會計處理。根據《規范》,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扣除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后的凈收益確認投資收益,并按規定在附注中披露管理費相關信息,無需單獨確認管理費支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受托機構向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提供的投資收益數據是已扣除管理費等各類費用的凈收益,要求對管理費進行專門核算容易造成管理費與投資收益確認的混亂,因此不再單獨確認支出。同時,考慮到管理費作為基金重要支出事項,應當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問:各級經辦機構首次執行《規定》時,應當如何做好新舊銜接?
答:《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經辦機構在首次執行《規定》時,新舊制度銜接可能涉及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目前存在部分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未進行全流程核算;二是對于雖已進行全流程核算的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發放待遇時對“委托投資”的“本金”和“收益”明細科目沖減順序和方法與《規定》不一致;三是存在部分市縣級經辦機構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做法,在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時確認“暫付款”等往來科目。上述差異均需要在首次執行日進行調整。
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們在《規定》的附則中增加了關于新舊銜接的相關規定。同時,我們將會同人社部門加強宣傳培訓,增強經辦機構財務、業務人員對《規定》的理解與掌握,指導相關信息系統調整,確保新舊銜接有序進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即企業開辦費,那么開辦費核算和做稅務處理呢?本期會計網為大家整理了有關企業開辦費的有關知識,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開辦費的概念
開辦費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辦之日直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內,所發生的與籌建企業有關的各項費用。
開辦費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但不包括建筑、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開支,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
參考《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的描述: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1.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等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中關于“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帳務處理: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等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五條(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等?!缎∑髽I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中“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適用企業會計制度
發生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規定
第三條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企業在籌辦年度沒有收入就會形成虧損。對于籌辦費用的稅收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此次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該如何備考呢?為了讓大家輕松通關初級考試,今天小會和大家分享《初級會計實務》81個重要考點、《經濟法基礎》的153個重要考點,供小伙伴們參考,希望能夠為正在備考的你提供幫助!
初級會計考試一共考兩個科目:《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只有在這兩門課程同時到達60分及以上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初級會計職稱的考試。
初級會計實務
1.資產的特征
2.負債的特征
3.賬戶記錄的試算平衡
4.原始憑證的種類
5.原始憑證的審核
6.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7.記賬憑證的種類
8.會計憑證的保管
9.賬簿的種類
10.會計賬簿的格式和登記方法
11.對賬
12.錯賬查找的方法
13.錯賬更正方法
14.會計賬簿的保管
15.現金的限額
16.現金的清查
17.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
18.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19.應收票據的核算
20.其他應收款的主要內容
21.應收款項減值的核算
22.存貨成本的確定
23.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24 原材料的核算
25.包裝物的核算
26.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
27.庫存商品的核算
28.存貨盤虧及毀損的核算
29.存貨減值的核算
30.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31.外購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32.建造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33.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34.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算
35.固定資產處置的核算
36.無形資產的核算
37.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
38.短期借款的核算
39.應付票據的核算
40.應付賬款的核算
41.預收賬款的核算
42.貨幣性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43.非貨幣性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44.應交增值稅的核算
45.應交消費稅的核算
46.應交營業稅的核算
47.長期借款的核算
48.應付債券的核算
49.接受非現金資產投資的核算
50.實收資本或股本增減變動的核算
51.資本溢價的核算
52.股本溢價的核算
53.利潤分配的順序
54.未分配利潤的核算
55.盈余公積的核算
56.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57.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
58.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59.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
60.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
6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62.讓渡資產使用權的使用費收入的核算
63.銷售費用的核算
64.管理費用的核算
65.財務費用的核算
66.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核算
67.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核算
68.與資產和收益均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核算
69.營業外收入的核算
70.營業外支出的核算
71.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72.資產負債表的編制
73.利潤表的編制
74.現金流量表的結構
75.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
76.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
77.輔助生產成本的核算
78.制造費用的核算
79.生產成本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方法
80.產品總成本分析
81.產品單位成本分析
初級會計實務
這個科目實際上是由兩門課程組成的:一般經濟法和稅法,所以復習起來的難度不小,小伙伴們千萬不要小看它喔。
1. 法的形式
2. 法的分類
3. 法律規范的種類
4. 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5. 法律關系的內容
6.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7. 法律事件
8. 法律行為
9.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0.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11.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2. 仲裁的適用范圍
13. 仲裁的基本制度
14. 仲裁協議的內容
15. 仲裁協議的效力
16. 仲裁裁決
17.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8.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9. 行政復議申請
20. 行政復議決定
21. 一般地域管轄
22. 特殊地域管轄
23. 專屬管轄
24.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5.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26.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27.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28.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29. 民事責任
30. 行政處罰
31. 行政處分
32. 主刑
33. 附加刑
34. 會計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35.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區別
36. 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37. 記賬本位幣
38. 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39. 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40.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41.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42. 會計檔案的銷毀
43. 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44.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45. 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46. 總會計師的地位
47.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
48. 注冊登記
49. 調轉登記
50.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51.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52.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53. 交接的基本程序
54. 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55. 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56.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57. 稅收法律關系客體
58. 征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59. 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60. 稅法要素
61. 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62. 混合銷售行為
63.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64.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6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66. 增值稅銷售額計算方法
67.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
68.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69.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70. “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
71. “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72. 消費稅納稅人
73. 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
74.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
75.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
76. 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77. 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抵扣
78. 營業稅納稅人
79.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80. 營業稅營業額的確定
81. 關稅納稅人
82. 進口關稅稅率
83.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84.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85. 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86. 免稅收入
87. 準予扣除項目
88. 不得扣除項目
89. 虧損彌補
90. 個人所得項目的扣除標準
91. 每次收入的確定
92.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93. 稅額扣除
94. 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
95. 房產稅的納稅人
96.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97. 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98. 印花稅的納稅人
99.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100.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01. 契稅的納稅人
102. 契稅的征稅范圍
103.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04.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105.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106.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107.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108.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09.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10.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11.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112. 稅務登記范圍
113. 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114. 變更稅務登記
115. 注銷稅務登記
116. 領購發票的對象
117. 納稅申報的方式
118. 稅款的確定方式
119. 稅款的繳納方式
120. 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21. 納稅保證
122. 納稅抵押
123. 納稅質押
124.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
125. 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
126. 稅收優先權
127.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28.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29.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30.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31. 基本結算賬戶的使用
132. 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
133. 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
134. 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
135.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136.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適用范圍
137. 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138. 掛失止付
139. 公示催告
140. 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41. 商業匯票承兌
142. 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143.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
144. 貼現利息的計算
145. 辦理銀行本票的程序
146. 辦理支票的程序
147. 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148. 辦理匯兌的程序
149. 托收承付的概念
150. 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51. 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52. 信用證的概念
153. 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注:以上內容僅供學習參考,請以官方最新教材的內容為準。
主辦會計,又稱一人會計,指一人負責全部會計工作的人員,其主要工作內容都有哪些?
主辦會計的工作內容
1、 在財務部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公司會計組的管理工作。
2、 負責領導所屬的出納員、記賬員、會計員按時、按要求記賬收款,如實反映和監督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保證各項經濟業務合情、合理、合法。
3、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本組成員的工作,及時處理解決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保證本組的會計核算工作正常進行。
4、 按時編制月、季、年度會計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5、 根據會計制度,定期匯總會計憑證(登記總賬不超過10天),并與科目明細賬核對相符。
6、 負責企業管理費核算,認真審核收支原始憑證,賬務處理符合制度規定,賬目清楚,數字準確,結算及時。
7、 負責專用款項的明細核算,正確反映各項專用基金運用和結余情況以及專項工程支出和完工情況。專用基金的往來款項要及時對賬清算。
8、 負責每月各項按規定進行預提和待攤費用的核算。
9、 負責公司稅金合賬的登記和稅金的交納。
10、 負責公司各部門的費用報銷業務手續。
11、 按每月工資表、水電耗用表、燃料耗用表等費用項目編制部門費用分攤表,根據工資表提取福利基金。
12、 對公司的會計憑證、賬薄報表、財務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裝訂成冊,登記編號,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并按照規定辦理銷毀報批手續。
13、 定期組織對公司固定資金和流動資產的清查、核實,確保財產的準確性,加強對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利用率。
14、 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認真做好記賬憑證的稽核,組織會統報表的編審工作,保證財務結算的正確、及時和真實,為領導提供可靠的經營管理資料。
15、 及時掌握流動資金使用和周轉的情況,定期向財務部經理匯報工作。
16、 督導所負責崗位的工作情況,并對工作完成的效果負有直接的責任。
17、 定期組織所屬部門員工學習有關國家財政政策、法規、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主辦會計和會計的區別
主辦會計崗位職責主要有:正確計算收入、費用、成本,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負責公司稅金的計算、申報和解繳工作,負責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審查和報批工作等。會計一般指崗位會計,分為成本會計、會計助理、應收應付會計等等。
主辦會計和會計主管的區別
兩者權責不同:
主辦會計:小微企業中獨自一人負責全部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主管:單位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主管單位會計工作的技術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具體領導者和組織者。
財政部近日印發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旨在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掇k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0〕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單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設立新賬,將原賬資產、負債和凈資產會計科目期末余額進行重分類后轉入新賬相關會計科目,并基于《辦法》的核算基礎對新賬相關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執行《辦法》的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財 政 部
2020年4月20日
附件下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docx
發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財務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代管機構和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代管機構)負責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依照本辦法執行。
已劃轉至業主大會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
五、代管機構應當將其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別建賬、分別核算。確需合并建賬的,應當在有關會計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進行明細核算。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但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采用權責發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制。
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機構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代管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代管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代管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設置予以補充,但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十二、代管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區分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別編制財務報表,具備會計核算條件的還可以按小區或幢編制財務報表。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凈資產變動表及附注。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十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和標準,確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十四、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 科目編號 | 科目名稱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銀行存款 |
2 | 1101 | 國債投資 |
3 | 1201 | 備用金 |
二、負債類 | ||
4 | 2001 | 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 |
三、凈資產類 | ||
5 | 3001 |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
6 | 3002 |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
7 | 3101 | 待分配累計收益 |
四、收入類 | ||
8 | 4001 | 交存收入 |
9 | 4101 | 存款利息收入 |
10 | 4102 | 國債利息收入 |
11 | 4201 | 經營收入 |
12 | 4301 |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
13 | 4901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類 | ||
14 | 5001 | 維修支出 |
15 | 5101 | 返還支出 |
16 | 5901 | 其他支出 |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1001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的各種存款。
二、本科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開戶銀行、存款種類、存儲期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存入維修資金專戶,按照實際存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國債投資”等科目。
(二)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利息收入”科目。
(三)收到分期付息的國債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債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銀行存款支付相關款項,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維修支出”、“返還支出”、“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交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收到維修單位退回本年的維修支出,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維修支出”科目。收到維修單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維修支出,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
(七)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等管理,按照實際劃轉轉出的金額,借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劃轉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并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際存放在維修資金專戶的款項。
1101 國債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購入國債的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國債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國債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購買國債,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按照實際收回或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國債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持有的國債購入成本。
1201 備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代管機構撥付給分支機構的備用金。
實行備用金制度的代管機構設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分支機構使用備用金以后應當及時報銷并補足備用金。
三、備用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代管機構核定并向分支機構撥付備用金,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代管機構根據分支機構報銷數補足備用金定額,按照實際報銷的金額,借記“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減少撥付的備用金外,使用和報銷備用金時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三)代管機構收回備用金,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代管機構撥付給分支機構的備用金。
二、負債類
2001 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房屋滅失后,按規定應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返還的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房屋滅失,按規定應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的,按照應返還的金額,借記“返還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當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房屋滅失返還資金。
三、凈資產類
3001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住宅應明確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三、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借記“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將待分配累計收益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如將利息分配到戶等),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維修單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維修支出,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將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等管理,按照實際劃轉轉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轉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商品住宅應明確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
3002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應明確到戶或幢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售房單位”、“業主”明細科目,并可在“售房單位”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本科目可按照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三、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二)按規定將待分配累計收益轉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如將利息分配到戶或幢等),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維修單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維修支出,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將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等管理,按照實際劃轉轉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轉轉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售公有住房應明確到戶或幢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
3101 待分配累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累計收益。
二、待分配累計收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將待分配累計收益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如將利息分配到戶或幢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累計收益。
四、收入類
4001 交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等按規定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時,本科目應當設置“售房單位”、“業主”明細科目,并在“售房單位”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歸屬的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三、交存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業主等交存的屬于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業主)。
收到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售房單位)。
(二)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2 國債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國債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分期付息的國債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按照實際收回或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國債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201 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
二、經營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轉入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301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
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轉入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等,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五、支出類
5001 維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維修和更新、改造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支出,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時,本科目應當設置“售房單位”、“業主”明細科目,并在“售房單位”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類別以及分攤的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三、維修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維修單位退回本年的維修支出,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01 返還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業主退房、房屋滅失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等的支出。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時,本科目應當設置“售房單位”、“業主”明細科目,并在“售房單位”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歸屬的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三、返還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因業主退房退回以前年度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房屋滅失,按規定應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的,按照應返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借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的除維修支出、返還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支出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支出,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借記“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四部分 財務報表格式
編號 | 財務報表名稱 | 編制期 |
會住維01表 | 資產負債表 | 月度、年度 |
會住維02表 | 收支表 | 月度、年度 |
會住維03表 | 凈資產變動表 | 年度 |
資產負債表
資金名稱:XX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會住維01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資 產 | 年初 余額 | 期末 余額 | 負債和凈資產 | 年初 余額 | 期末 余額 |
一、資產: | 二、負債: | ||||
銀行存款 | 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 | ||||
國債投資 | 負債合計 | ||||
備用金 | 三、凈資產: | ||||
維修資金 | |||||
其中:商品住宅 | |||||
已售公有住房 | |||||
待分配累計收益 | |||||
凈資產合計 | |||||
資產總計 | 負債和凈資產總計 |
收支表
資金名稱:XX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會住維02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單位:元
項 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一、本期收入 | ||
交存收入 | ||
存款利息收入 | ||
國債利息收入 | ||
經營收入 | ||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 ||
其他收入 | ||
二、本期支出 | ||
維修支出 | ||
返還支出 | ||
其他支出 | ||
三、本期收支差額 |
凈資產變動表
資金名稱:XX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會住維03表
編制單位: 年 單位:元
項 目 |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 待分配累計收益 | 凈資產合計 |
一、上年年末余額 | ||||
二、以前年度調整(減少以“-”號填列) | ||||
三、本年年初余額 | ||||
四、本年變動金額(減少以“-”號填列) | ||||
(一)本年收支差額 | ||||
(二)本年分配累計收益 | ||||
(三)本年劃轉 | ||||
五、本年年末余額 |
注:不同時管理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不設置非適用維修資金相關欄目。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發生了調整以前年度凈資產的事項,還應當對“年初余額”欄中的有關項目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三)本表中“資產總計”項目期末(年初)余額應當與“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期末(年初)余額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銀行存款”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存款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2.“國債投資”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持有的國債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債投資”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3.“備用金”項目,反映期末代管機構撥付給分支機構的備用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備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4.“資產總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備用金”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5.“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項目,反映房屋滅失后,按規定應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但尚未支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6.“負債合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應付房屋滅失返還資金”項目金額填列。
7.“維修資金”項目,反映期末應明確到戶或幢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本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和“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本項目下“商品住宅”項目反映期末商品住宅應明確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本項目下“已售公有住房”項目反映期末已售公有住房應明確到戶或幢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應當根據“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8.“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尚未分配的累計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9.“凈資產合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凈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10.“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負債和凈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負債合計”、“凈資產合計”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二、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會計期間(月度、年度)內發生的收入、支出及當期收支差額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支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反映本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支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應當根據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期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交存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等按規定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交存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國債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債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經營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本項目應當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6.“共用設施處置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和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本項目應當根據“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7.“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項目外的其他收入的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8.“本期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維修支出”、“返還支出”、“其他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9.“維修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維修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0.“返還支出”項目,反映本期因業主退房、房屋滅失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等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返還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1.“其他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的除以上支出項目外的其他支出的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2.“本期收支差額”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本期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本期支出”項目金額后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三、凈資產變動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會計年度內凈資產項目的變動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上年年末余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凈資產各項目上年年末的余額。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上年年末余額填列。
2.“以前年度調整”行,反映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收到維修單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維修支出等事項對凈資產進行調整的金額。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的相關信息分析填列,如為減少以“-”號填列。
3.“本年年初余額”行,反映經過以前年度調整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凈資產各項目的本年年初余額。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其各自在“上年年末余額”、“以前年度調整”行對應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4.“本年變動金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凈資產各項目本年變動總金額。本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各自在“本年收支差額”、“本年分配累計收益”、“本年劃轉”行對應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5.“本年收支差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年發生的收入、支出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項目,應當分別根據本年由“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維修支出”、“返還支出”科目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的金額填列,如為減少以“-”號填列。本行“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本年由“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轉入“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的金額填列。
6.“本年分配累計收益”行,反映本年按規定將待分配累計收益轉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應當分別根據從“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的金額分析填列;本行“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以“-”號填列。
7.“本年劃轉”行,反映本年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科目的相關信息分析填列,如為減少以“-”號填列。
8.“本年年末余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年各凈資產項目的年末余額。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額”、“本年變動金額”行對應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9.本表各行“凈資產合計”項目,應當根據所在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待分配累計收益”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代管機構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管理和財務制度要求編制,所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財務報表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二)其他支出的具體類別和相應的金額。
(三)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四)國家政策和會計政策變動對財務報表影響的說明。
(五)其他對財務報表數據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說明。
受疫情影響,企業復工延遲,延遲復工期間工資該如何核算?對于未能及時返崗的員工該如何發放工資?員工按時復工工資怎么算?這些問題,作為會計人員,你都理清了嗎?下面一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疫情期間會計怎么核算工資?
內容導航 |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核算 | 在家辦公工資發放問題 |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核算 | 職工待崗期間工資發放 |
(一)員工未能按時復工,工資如何發放?
1.因受疫情影響被隔離無法按時復工的
國家發布政策規定,公司不能以勞動法為由與該職工解除合同,應當按正常工作勞動,正常支付工資直至隔離期解除。
2.因受疫情影響(封城、封路)無法復工的
(1)已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優先考慮年休假,年休假期間是帶薪的,工資正常發放。
(2)剛畢業、剛入職或者是年假已用完的員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或者年假休完的):沒有年假或者年假休完的,根據國家發布的穩崗政策,公司安排輪崗,工資支付待崗生活費用。
(二)員工按時復工,工資如何發放?
1.正常復工:和平常一樣,公司正常給付工資
2.復工后需外出辦事(出差):也是按照正常工資給付
3.與員工協商后的彈性工作(比如在家辦公、遠程辦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等)
(1)調整薪酬:按照協商后的新標準給付職工工資
(2)輪崗輪休:按照實際工時給付工資
(3)縮短工時:按照實際工時給付工資
(4)待崗:待崗生活費用
因支持疫情的防控工作,大多數省份都宣布了關于企業復工延遲的決定。規定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這時候工資怎么算呢?
以廣東、福建地區為例,如果企業因符合不受延遲復工的限制,安排職工進行工作,那么對于職工工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支付。如果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對于補休不作安排,則應當支付職工兩倍工資。
根據人社部等印發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我們可以了解到延期復工,在家上班關于員工工資發放問題,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北京市人社局作出明確指示,企業若是要求員工以網絡、電話等遠程辦公形式在家上班,則工資計算應當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為標準。
江蘇也對“疫情期間,員工遠程在家辦公的工資計算”作出了明確指示,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家通過遠程辦公形式正常辦公,則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標準支付職工相應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延期復工,在家遠程辦公工資應當按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標準進行發放。
通過《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可知:
如果職工因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者仍未返崗期間,相應休假已經用完仍然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企業應當以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為原則,與職工進行溝通協商。
根據相關規定,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薪金為標準,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如果已經超過了一個支付周期,則應當依法發放相應生活費。
各個地區生活費標準有所不同,因此職工到手的實際生活費也會有所差異。比如:北京規定,職工待崗期間,企業應當以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為標準,進行職工待崗期間工資的發放。
企業為經營管理需要購進一批供員工使用的辦公用品,對于辦公用品,一般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核算,相應會計分錄是什么?
購買辦公用品的分錄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庫存現金-人民幣
管理費用和庫存現金是什么?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等。
管理費用屬于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利益,屬于損益類科目。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庫存現金是指存放于企業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貨幣。庫存現金是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正確進行現金收支的核算,監督現金使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庫存現金的核算,還應包括它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庫存現金的總分類核算是通過設置“庫存現金”賬戶進行的?!皫齑娆F金”賬戶是資產類賬戶,借方反映庫存現金的收入,貸方反映庫現金的支出,余額在借方,表示庫存現金的余額。
企業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相關費用,在核算時通常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具體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籌建期間開辦費的會計分錄
籌建期間的開辦費,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通過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待企業投入生產時,可以將其一次轉入當期損益;
2、將其直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在五年期限內攤銷。
一、對于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按照第一個方法,會計分錄如下:
1、發生費用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月末結轉期間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開辦費
二、對于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按照第二個方法,會計分錄如下:
1、發生費用支出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籌建期結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三、對于新成立的工業企業,籌建期所涉及的原材料、裝修維修費等較大的費用支出,可以做以下會計處理:
支付開辦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四、對于籌建期間的電話費、交通費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可以做以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什么是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