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下一輪ACCA考試將于9月份舉行,在F4階段里,“成文法解釋規則”是一個容易是考生混淆的高頻考點,今天會計網就跟大家詳解這個知識考點。
對于英國普通法的成文法解釋規則而言,文義規則(literal rule),黃金規則(golden rule),除弊原則(mischief rule)是三種歷史最久的成文法解釋規則。而在當代普通法司法實踐中,除弊原則已經流變成為目的規則(purposive rule),所以去區分mischief rule以及purposive rule是沒有意義的。那么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會對這三種歷史最悠久的解釋規則進行區分。
(一)文義規則
解釋成文法的第一首要假設就是要尊重文義,所以文義規則是法官首先會適用的規則,文義規則是指在法律條文文本清晰,不模糊的情況下,依照其平直,通常,自然的字面意義予以及時的方法。
(二)黃金規則
黃金規則可以理解為文義規則額的例外情況,正如我們在書上學到的,文義規則的解釋下常常會出現不合理結果,而且也不能這個結果也明顯不符立法機構的原意,故而,這個成文法就應該變通地去解釋,以避免不合理的結果。
(三)目的規則
目的規則是指首先確定立法機構指定該成文法的目的,然后以此目的為指導,對該成文法進行解釋。這個規則也是目前被法官更加傾向于使用的規則。
那么該如何完全區分(一)與(二),同學們可以掌握一個原則,黃金規則適用的前提是,使用黃金規則解釋的結果不能夠使得出的成文法意義超出文本本身的意義,但是目的規則則沒有這樣的前提,比如書上 Corkery v Carpenter 1950 案例中,在目的規則是適用下,使得醉酒騎車也符合禁止醉酒駕駛馬車的成文條款的情況,這樣的解釋結果就超過了原本文本自身的含義。
以上就是關于三種主要解釋規則的區分,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
來源:ACCA學習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