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個稅匯算清繳的問題十分受人們關注,個人取得的哪些收入是屬于境外所得呢?來一起了解下:
個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個人取得以下類別的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1、因為任職、受雇、履行合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比如李小姐被單位派遣在法國工作2年,在法國工作期間所取得的工資薪金。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比如張先生在德國某權威期刊上發表了學術論文,該期刊向張先生支付相應的稿酬。
3、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比如陳小姐持有某項專利技術,因允許自己的專利權在英國使用而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比如趙小姐在美國由于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經營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如楊先生持有澳大利亞A企業股份,他從該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袁小姐將其汽車出租給謝小姐在法國使用所取得的租金。
7、轉讓位于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比如韓先生因為轉讓其持有的英國企業股份而獲得的財產轉讓收入。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比如高小姐在英國,一次偶然的機會買彩票中了將,所取得的獎金。
9、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如果在某國繳納的個稅稅款高于計算出的抵免限額,那么沒抵免的部分怎么辦?
答:對于居民個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應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區分國家(地區)在抵免限額內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連續5年內繼續從該國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個稅匯算清繳是什么?
答:個稅匯算清繳指的是年度結束后,個人所得稅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其依據是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在這一年結束后,按照這一年的應稅收入額,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年終匯算清繳,一般采用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
納稅人可以通過自行辦理、單位辦理或者請人或請專業公司代辦的方式辦理年度匯算。
匯算清繳的賬務處理
所得稅費用多繳相關的賬務處理
1、匯算清繳后,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少于已預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所得稅費用
2、多預繳后退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多繳不退稅,用來預繳下年度下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少繳的賬務處理
1、匯算清繳后,需補繳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都有哪些?
答: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包括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偶然所得。
計提和繳納個稅的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在企業經營時,難免都會涉及到股權轉讓方面的事情,那么對于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要該如何繳納個稅?我們來看看吧。
問:A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為香港個人B,現B將股權溢價200萬元轉讓給境內C公司,B的溢價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9條第9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香港人為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其從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香港人轉讓A公司股權,因該股權在中國境內,屬于轉讓在境內的財產。其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該香港人轉讓A公司股權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并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購買股權方為支付方,境內C公司應代扣代繳B的個人所得稅。
對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是否適用零稅率?
答: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能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政策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又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因此,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