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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涉及的銷售額包含哪些?
    2020-08-11 16:07:03 1548 瀏覽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這里的“銷售額和全部銷售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椴檠a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有關加計抵減的規定中,涉及的銷售額包括了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但不征稅收入除外。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問題答復)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要剔除出口銷售額嗎?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來源:南通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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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增值稅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
    2020-07-20 16:53:57 2960 瀏覽

      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是一項稅收優惠措施,可能很多會計小伙伴對此還不太了解,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吧,相信你會有一個全新的了解。

    增值稅加計扣除.jpg

      一、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提示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對生活性服務的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15%,對于生產性服務的加計扣除的比例依然維持10%。

      【提示2】文件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提示3】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所處行業不一定在四項服務所對應的行業內,但要求其提供的屬于四項服務銷售額需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提示4】2019年結束后,對該納稅人的銷售額進行測算,結果顯示,該納稅人2019年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到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在此情況下,該納稅人2019年享受的加計抵減優惠是否需要補稅和滯納金?按39號公告的規定,不需要補稅,也無需繳納滯納金。2019年該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意味著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若2020年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又滿足了要求,則該納稅人也不能追補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二、加計扣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不需要計提,而是在實際納稅時才體現加計抵減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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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小規模納稅人季度超過30萬元怎樣繳納附加稅?
    2020-08-14 16:48:17 4679 瀏覽

      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一般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那么若是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該如何繳納附加稅?

    小規模附加稅繳納

      小規模納稅人季度超過30萬元怎么交附加稅?

      答: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若是季度銷售額達到30萬以上,則需要正常全額計算并繳納增值稅,其增值稅的附加稅是需要減半征收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內的,可免征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但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則實行減按50%征收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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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教育費附加減免性質代碼應該怎么填寫?
    2020-07-23 16:00:02 2712 瀏覽

      大家進行相關稅種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寫納稅申報表。有關教育費附加減免性質代碼,相信肯定有很多小伙伴不知道怎么來進行填寫。希望大家閱讀完本文后對此有所了解。

    教育費附加減免性質代碼.jpg

      教育費附加減免性質代碼及政策依據

    序號減免項目名稱政策名稱減免性質代碼
    1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61042801
    2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61042802
    3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財稅〔2010〕44號61064002
    4其他其他61129999

      教育費附加減免稅政策參考

      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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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減半征收?
    2020-08-14 21:49:38 10042 瀏覽

      一般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稅務比較簡單,自公司成立拿到稅務登記證的次月起,開始申報繳稅。涉及的常見稅種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那么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能否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

    小規模減半征收

      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納稅義務人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或者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直接免征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注: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半征收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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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計抵減與留底退稅的區別是什么?
    2020-06-22 11:00:54 889 瀏覽

      財稅政策更新變化快,很多會計朋友分不清“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因此,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整理了以下幾個方面關于這兩項政策的相關內容,來幫助大家學習。

    加計抵減與留底退稅的區別

      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的區別

      1、什么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什么是“留抵退稅”?

      就是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3、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的計算

      1、如何計算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提醒: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如何計算當期可以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具體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相關規定辦理。

      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哪些行業?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加計抵減的案例分析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咨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問題: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是多少?

      應納增值稅額是多少?

      實際繳納增值稅是多少?

      加計抵減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關于分錄:

      1.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2.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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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2020-08-11 11:03:37 1613 瀏覽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很適合個人創業。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呢?

    稅務.jpg

      企業所得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增值稅

      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小規模納稅人:

      1、符合月度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免征。

      2、月度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則減半征收。

      具體根據當地的文件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

      如果月度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城建稅,但是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具體要根據當地的文件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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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疫情期間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2020-05-22 13:04:24 12516 瀏覽

      為助力疫情防控及企業復產擴能,稅務機關出臺了一系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本文就針對疫情期間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做一個相關介紹,來一起了解下吧!

    疫情期間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內容導航
    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如何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
    增值稅優惠政策熱點問題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疫情期間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對于廣東省內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3.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間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常見問題

      1、本企業是一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主要是負責四川、河南兩地的業務,請問能夠享受國家發布的支持復工復產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關于這個問題,是可以享受這項政策的。根據國家在疫情期間所發布的《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公告》,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了湖北省外,其它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原來的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至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而本企業正符合,國家所出臺的政策里面的標準條件,因此能夠享受這項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2、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企業,在享受國家出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發票方面該怎么開具?

      在疫情期間,根據國家財政部出臺的《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公告》,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于湖北省地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減免增值稅。

      而根據國家所發布的優惠政策,對于符合條件免征增值稅的企業,是不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過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所以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敦斦?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4、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我公司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后對我公司適用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岳陽的小型建筑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在湖南、湖北兩地開展建筑施工業務,我公司可以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敦斦?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征收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如果發生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建筑服務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稅款。

      疫情期間如何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危貨運輸企業,與本地一家醫用酒精生產企業簽訂長期貨運協議,將其生產的醫用酒精運給各地經銷商。關注到國家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運輸這些醫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這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先后在官方網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其中包括醫用酒精。因此,你公司運輸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公司屬于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于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但由于你公司1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余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公司下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發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國內購買部分研發設備,請問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經有關部門核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適用條件,可以憑相關證明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研發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4、我單位將一棟廢棄倉庫無償轉讓給定點治療醫院,用于改造成負壓隔離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請問,無償轉讓廢棄倉庫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無需視同銷售不動產,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向醫院無償轉讓廢棄倉庫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屬于無償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5、我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專門經營豬、牛、羊肉的批發企業,對接黃岡市內各大超市。為保障黃岡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吃上放心肉,我們想方設法從各地調運了大量鮮活豬、牛、羊肉。請問我們銷售給超市的鮮活肉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你單位和各超市企業銷售的鮮活豬、牛、羊肉,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

      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題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2、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免征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3、納稅人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但是已經按照征稅申報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4、請問定點醫院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針對定點醫院為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支出出臺特殊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定點醫院等單位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研發費用等支出,符合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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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稅局通知!22條新政,變化太大!11月馬上就要用!
    2019-10-31 10:49:30 521 瀏覽

    不知不覺稅局2019年稅局已經發布了這么多政策了!最主要的是這22條財務新政你都知道了嗎,還不知道的會計要馬上學習了!現在學完,11月就能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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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規模10萬元免增值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最低5%稅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放寬了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四、小規模六稅兩附加減按50%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國內車票可以抵扣增值稅了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等可計算抵扣增值稅,無需認證!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精簡了

    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七、購進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了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八、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來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九、全面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十、4月1日起增值稅率降率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十一、500萬以下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十二、小微企業銀行借款免征印花稅

    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三、符合條件企業免征殘保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十四、符合條件一般納稅人仍可轉小規模

    今年底之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仍可以繼續選擇轉為小規模!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

    條件: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

    十五、小規模自開專票擴大至8個行業 

    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由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述8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十六、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

    十七、10月1日起,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明確了!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當期可抵減

    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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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雖然會計政策比較多,考生們在備考2020年會計類考試的時候可以安心備考,避開新政的個別內容即可。

    除了以上17種減稅政策,有幾個重要的財稅政策布,今天一起給大家說明一下,10月份也沒幾天了,大家盡量做到溫故知新。
    十八、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又改了!

    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現行的財務報表格式進行較大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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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化:

    1、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拆分了!在原資產負債表中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是合并的,現今拆分為“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款項融資”三個行項目,意味著新政策以后披露的財務報表要拆分成這三個科目披露。

    2、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也拆分了!通知指出,原資產負債表中“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將拆分成 “應付票據”和“應付賬款”兩個行項目。

    3、新增了“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等多個行項目!根據新租賃準則和新金融準則等規定,在原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等行項目,在原合并利潤表中“投資收益”行項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收益”行項目。

    十九、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

    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申報表、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稅源明細表分別合并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二十、國稅總局宣布:資料不齊的也可直接注銷,7月1號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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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內容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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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車輛購置稅法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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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能自開專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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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總結:2019年是民營企業騰飛的一年,2019年是民營企業轉型的一年,2019年也是民營企業合規改造和規范發展的一年,當然2019年也將會是民營企業在艱難中穩步行走的一年。

    建議企業家們,抓好機遇、緊跟政策、用好優惠、應享盡享,打造一家有一家中國乃至世界的百年老店,實行自身價值的同時也給國家創造更多的價值!

    也建議各位會計同行也要多多學習,一起學習最新稅務動態,為企業合理避稅,少交冤枉稅。

    來源:大白學會計、稅來稅往、郝老師說會計(郝守勇)、廣東稅務、潮汕稅務,大白學會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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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增值稅退稅可申請退還附加稅費嗎?
    2020-08-07 16:58:02 3913 瀏覽

      企業如果符合相關政策,增值稅是可以退稅的。多繳增值稅肯定會導致多繳納附加稅,因為附加稅是以其為計稅依據的。那么隨增值稅一起繳納的附加稅可以一起退稅嗎?下面我們將增值稅退稅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來說明。

    增值稅退稅

      一、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稅額退稅

      根據財稅〔2018〕80號,“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p>

      如果企業有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稅法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出口退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

      三、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其他原因多繳納稅款退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如果有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的應當立即退還;如果納稅人在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也有權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由于時間原因,稅款已經上繳國庫的,需要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因此在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一般屬于上述規定的多繳納稅款情形,應可隨增值稅一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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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繳納印花稅賬務處理是什么?
    2021-06-29 22:06:16 619 瀏覽

      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相關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繳納印花稅分錄

      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指的是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但并不包括稅所得稅和增值稅。月底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稅金及附加核算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需要提醒老會計們注意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比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隨著全面實行“營改增”后將這幾個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了。

      股權變更印花稅如何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應按產權轉讓書據的萬分之五來貼花。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證件征收印花稅,可分為五類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建設工程勘查設計、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借款、倉儲保管、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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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剛剛兩會官宣!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2020-05-22 18:45:13 1276 瀏覽

      今日上午9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開幕會,李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布了重大利好消息!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政府工作報告中說:保障就業和民生,必須穩住上億市場主體,盡力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渡過難關。

      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強化階段性政策,與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放水養魚,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今年繼續執行下調增值稅稅率和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等制度,新增減稅降費約5000億元。前期出臺六月前到期的減稅降費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征公共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娛樂、文化體育等服務增值稅,減免民航發展基金、港口建設費,執行期限全部延長到今年年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繳納一律延緩到明年。預計全年為企業新增減負超過2.5萬億元。要堅決把減稅降費政策落到企業,留得青山,贏得未來。

      推動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降低工商業電價5%政策延長到今年年底。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降低15%。減免國有房產租金,鼓勵各類業主減免或緩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堅決整治涉企違規收費。

      強化對穩企業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再延長至明年3月底,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對其他困難企業貸款協商延期。鼓勵銀行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首貸、無還本續貸。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并明顯降低費率。大型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要高于40%。支持企業擴大債券融資。加強監管,防止資金“空轉”套利。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共生共榮,鼓勵銀行合理讓利。為保市場主體,一定要讓中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明顯提高,一定要讓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

      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群體就業支持。今年高校畢業生達874萬人,要促進市場化社會化就業,高校和屬地政府都要提供不斷線的就業服務。做好退役軍人就業保障。實行農民工在就業地平等享受就業服務政策。幫扶殘疾人、零就業家庭等困難群體就業。我國包括零工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數以億計,今年對低收入人員實行社保費自愿緩繳政策,涉及就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取消。資助以訓穩崗,今明兩年職業技能培訓3500萬人次以上,高職院校擴招200萬人,要使更多勞動者長技能、好就業。

      以上內容涉及眾多此前公布的利好政策,特別是涉及減免社保、增值稅等政策再延長,對中小企業是大大的好消息!那這些政策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小會帶大伙來回顧一下:

      一、免社保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五、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六、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范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各省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兌現減免政策。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辦法于3月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0日

      根據三部門公布的政策,其要點主要如下: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目前政府報告中提到的是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減免是否會延長,實施細則會不會有變動,有待正式文件明確。

      二、免小規模增值稅

      此前已經發布了公告: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4月30日

      附13號公告原文: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開票等實務

      1、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另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適用征收率3%,不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三、困難行業免增值稅

    增值稅再免!社保再免!所得稅繳納延緩!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目前政府報告中提到的是免征公共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娛樂、文化體育等服務增值稅,免征的范圍與此前對比有沒有變動,實施細則有沒有更改,有待正式文件明確。

      來源:會計網(wwwkuaijicom)整理,編輯:小會,素材來源:新華網、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客戶端、財政部、會計網、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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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重要!增值稅發票管理有新規!
    2019-11-06 17:21:08 810 瀏覽

    增值稅發票管理有新規啦!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公告明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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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9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有關稅收政策,規范稅收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應提交的填報資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按照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的原則,本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本年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他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適用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8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三、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哪些方式讓納稅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稽核比對。
    四、對于稽核比對異常的海關繳款書,是否還有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的時間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中關于“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規定。本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后續處理。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注意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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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籌建期的納稅人可以進項加計抵減嗎?
    2020-08-03 20:38:52 615 瀏覽

      我司屬于屬于旅游服務業行業,在去年11月成立,去年開始的進項稅加計抵減政策是否適用?如果適用,現在公司屬于籌備期,是否可以進項加計抵減?

    進項加計抵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加計15%抵減增值稅。

      同時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旅游服務公司屬于生活服務行業,可以適用加計抵減的政策。但公司目前尚處于籌備期,在沒有取得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不滿足四項服務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50%的規定,所以無法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只有當企業有3個月的銷售收入占銷售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才可以自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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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補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2020-09-25 11:48:02 2170 瀏覽

      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計算房地產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及結清相應稅款。對于預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而言,清算后補繳稅款時要加收滯納金嗎?

    土地增值稅滯納金

      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補繳稅款要交滯納金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相關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如果是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內補繳的,則不加收滯納金。也就是清算后,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時間內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逾期未預繳土地增值稅要繳納滯納金嗎?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相關規定,對于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因涉及成本等而不能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則應依照相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綜上,逾期未預繳土地增值稅,需要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繳納相關政策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更多推薦: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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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計抵減10%、15%的相同與不同?很多會計都不懂!
    2019-12-12 17:33:55 2443 瀏覽

    當我們要攢錢的時候,常常會用到“開源節流”這招。同樣的,企業經營的時候也常常會注重“開源節流”。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企業的“開源”和“節流”是擴大銷售和控制成本費用。那么,今年官方提出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讓企業增加進項稅額抵減比例形成節稅控成本效果,可以說是升級版的“開源節流”了。

    如果你還沒理解加計抵減政策,就跟阿湯來學習一下吧。

    加計抵減

    適用范圍
    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范圍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納稅人。
    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我們通過下圖大致了解適用政策的納稅人和不適用政策的納稅人的關系

    加計抵減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適用政策還須同時滿足銷售額要求:

    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

    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銷售額比重的計算,要注意以下情況:
    銷售額比重參考的是納稅人上一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納稅人,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核算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是否超過50%,
    但對于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企業,計算銷售額是以成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為參考。
    加計抵減政策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政策。但如果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比重是否符合超過50%,可以從企業成立起算,即包括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
    舉個例子:
    A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在2018年7月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確認銷售額的時候,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一起核算。所以計算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時,從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銷售額是要合并計算的。
    B公司在2019年5月成立并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B公司5月銷售貨物2萬,6月銷售貨物1萬,提供餐飲服務的銷售額為3萬,7月銷售貨物2萬,提供服務的銷售額為2萬,根據政策,4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計算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銷售額是以成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為標準,即計算B公司5/6/7月的銷售額,(3+2)/(2+1+3+2+2)等于50%,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
    抵扣時間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布,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時間為: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時間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時間共2年9個月。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對于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納稅人,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2019年4月1日起產生的進項稅額,才能開始享受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也就是說,4月1日后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3個月后才計算銷售額是否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如上述B公司5月成立并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7月提供服務的銷售額為4萬,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7月份一并計提5-7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官方對于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可以說很貼心了。不僅可以加計抵減,適用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未計提的還可以補計提,近日還為生活性服務納稅人追加了一個福利:
    官方于2019年9月30日出臺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公告宣布

    稅務總局公告

    也就是說,生活性服務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4月1日至9月30日,加計抵減10%,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加計抵減15%。
    若成立以來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自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即可以享受加計抵減。
    計算方法
    加計抵減政策主要涉及的計算公式:
    公式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公式2: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公式3(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5%):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注意:公式1、3的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限于納稅人當期提供四項服務發生的進項稅額,納稅人當期所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納入核算。

    舉個例子:

    C公司1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主營餐飲服務,,C公司4月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萬元,
    C公司4月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0萬×10%=10000元
    C公司10月進項稅額為16萬元,上期無加計抵減額余額,但是有組織員工團建產生的進項稅額4000元。
    C公司10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0+16萬*15%-4000=20000元。
    適用要點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注意這五個方面:
    1、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情況下,當期課抵扣的進項稅額全都可以納入加計抵減額,不限于提供四項服務發生的進項稅額。
    2、加計抵減額不同于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直接抵減應納稅額,而進項稅額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為確保留抵稅額的真實準確,需維持進項稅額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計抵減對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的影響。 
    3、因上述1的情況下,納稅人適用政策當期的進項稅額都納入加計抵減,所以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加計抵減額要同步調減
    4,加計抵減政策適用于境內業務,納稅人出口、跨境業務,要區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對這部分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5、加計抵減政策是企業自主判斷自主聲明申報,對于適用過程中發生的加計抵減額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情況,也應按規定在申報時填好臺賬,控制當期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以上掌握了嗎,這么好的政策,符合條件記得去申報哦!

    注意:因近期政策改革頻繁,具體操作請以官方發布的為準。

    加計抵減福利

    本文為財稅智囊團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阿湯。如需引用或轉載,請留言授權,并務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違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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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參加疫情工作人員的補助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看看財政部如何回應?
    2020-02-08 15:47:33 1448 瀏覽

      近期,有些小伙伴問到:“參加疫情工作人員的補助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防控疫情工作至關重要,近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疫情期間,有關稅收政策的最新文件。我們來看看財政部官方公告中對這一問題如何解讀。

    參加疫情工作人員的補助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參加疫情工作人員的補助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進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應對疫情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最新公告。公告內容明確指出:

      不管是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還是防疫工作者,依照各級政府規定的相應補助獎金標準所獲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及獎金,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可以獲得免征。即,參加疫情工作人員得補助獎金方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單位給個人發放防護用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又如何規定?

      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官方動態可知: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具體公告內容明確指出,對于單位給個人下發的應對新型肺炎疫情相關藥品、醫療用品及防護用品相關實物,做賬時不應當計入工資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將給予免收。

      小編有話說:疫情防控期間,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做好自我保護。當我們每天關注關于疫情的最新動態時,心情或許都有些沉重,但是我們要清楚,共渡難關時刻,更需心心相連!相信黑夜一定會過去,黎明終會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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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企業繳納印花稅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2020-12-13 01:24:28 425 瀏覽

      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財產租賃合同時,一般都需繳納印花稅。繳納印花稅時,財務人員應如何做賬?

    印花稅

      印花稅如何做賬?

      印花稅是對書立、領受購銷合同等憑證行為征收的稅款,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交納方法。由于企業交納的印花稅,是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以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方法交納的稅款。

      1、按合同自貼花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比例稅率或者按件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劃銷,辦理完稅手續。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時稅款的情祝,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征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應稅憑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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