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 19年 1月 1日從集團外部取得乙公司 60% 股份,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 2× 19年 1月 1日,乙公司除一項固定資產外,其他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 450萬元,公允價值為 650萬元,按 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 2× 19年甲公司實現凈利潤 4 000萬元,乙公司實現凈利潤為 1200萬元。 2× 19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一批 A商品,該批 A商品售價為 400萬元,成本為 240萬元,至 2× 19 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將上述商品對外出售 80%。 2× 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 B商品,該批 B商品售價為 100萬元,成本為 50萬元,至 2× 19年 12月 31日,乙公司將上述商品對外出售 10%。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 25%。甲公司 2×19年合并利潤表中應確認的少數股東損益為(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