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比如說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等等。
那么,這些“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小編推薦大家看看這份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總結~
01、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
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執(zhí)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二項
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
04、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
05、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二項
06、個人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實行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一條
07、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第二條
08、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 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
09、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失業(yè)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三條
010、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fā)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fā)放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十九條
來源:北京稅務,供稿: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qū)稅務局
如果員工工作期間,由于意外受傷而獲得公司的工傷補償,那么這筆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今天,會計網小編就在這里和大家詳細聊聊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趕快來看看吧!
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工傷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可得,在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財產租賃及財產轉讓所得這幾項個人所得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工傷補償并不在《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guī)定范圍內,因此工傷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工傷取得的工傷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工傷取得的工傷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件:《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根據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得:個人所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護理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費用等。(工傷職工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所取得的)
工亡賠償計入哪個會計科目是會計實操中必須掌握的一個內容,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根據相關規(guī)定領取喪葬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本文就針對工亡賠償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工亡賠償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答:工亡賠償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將由用人單位支付,應當將工亡補償計入管理費用。
支付員工工傷賠償款會計分錄怎么做?
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向職工墊付醫(yī)藥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藥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是企業(yè)支付的費用:
借:營業(yè)外支出——工傷賠償
貸: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如何規(guī)定?
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得:
職工若是因工死亡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領取喪葬費,應當以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
2、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如果是配偶,應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如果是其他親屬,則每月按照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如果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以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為標準。。
工傷死亡賠償支付方式是什么?
1、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那么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那么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了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就是關于工亡賠償計入哪個會計科目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xù)關注會計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那么工資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也需要正常繳納?
1、"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那么,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是否符合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稅的規(guī)定呢?
2、"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按照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可依法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在進行職工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對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也一并申報。只是在申報工傷職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時,同時也申報免稅收入。
企業(yè)支付給因工去世的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喪葬補助費是否免征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及第二條規(guī)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支付給去世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企業(yè)支付給因工去世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如果符合工商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范圍,那么免征個人所得稅。
喪葬補助費計入什么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guī)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
企業(yè)職工在外出辦理公務過程中意外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應向其近親屬支付喪葬補助費。這筆喪葬補助費支出,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guī)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企業(yè)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三)按照其他規(guī)定發(fā)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綜上所述,企業(yè)所支付的喪葬補助費,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其中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喪葬補助費會計分錄
發(fā)放員工喪葬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按受益對象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企業(yè)職工因工傷致殘可取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答: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區(qū)別補助來源,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單位出。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一)由社保出: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
(二)由企業(yè)出: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入職工對應的相關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xiàn)金
在日常工作中,當我們的收入達到一定標準時,就需要繳納相應的個稅,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我們來看看吧。
解除勞動關系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guī)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p>
舉個例子:
2020年8月,小鄭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小鄭一次性補償金1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4萬元,那么小鄭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破產給予員工的一次性安置費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guī)定: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對于員工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了事故傷害,企業(yè)都會發(fā)放相應的工傷補貼費作為補償,很多人都想了解這筆工傷補貼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一講。
問:我們公司有一名職工在工作時發(fā)生了工傷事故,取得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費等補貼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的規(guī)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因此,公司員工因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等補貼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fā)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yè)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yè),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大大小小的費用都與個稅掛鉤,不過,其中有幾項補貼費用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規(guī)定:個人按規(guī)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guī)定。
二、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guī)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家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如今,很多企業(yè)都會為員工購買上五險一金,對此,很多財會人員并不清楚職工在享受五險一金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
問:職工領取的五險一金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guī)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guī)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9條規(guī)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guī)定,本通知第9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根據上述規(guī)定,職工個人領取已繳存的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取得的生育補貼和工傷補貼等,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最近,會計網在后臺收到了粉絲的咨詢,稱個人將公司股權無償贈予給子女,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對此會計網就跟大家一一解答。
問:個人無償贈與子女公司股權,轉讓方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無償贈與房屋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答: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的管理。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規(guī)定,一是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yǎng)關系或贍養(yǎng)關系公證書(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贍養(yǎng)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并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并留存復印件。二是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深入調查無償轉讓股權的真實性,做好后續(xù)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有問題的,應核定其轉讓價格,依法補征個人所得稅,并依法進行處罰。三是對于無償贈與再轉讓的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直系親屬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養(yǎng)父母、養(yǎng)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遺產處分是指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對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無償贈與再轉讓的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傷的員工取得的工傷賠償款,如果是公司賠付給員工而不是社保賠付給員工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未繳納工傷保險,按照工傷賠付比例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一般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單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單位的義務,具有強制性。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guī)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02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剛剛結束,相信大家都想了解這次考試的真題。以下是會計網根據同學們第一場考試后反饋回憶的《審計》真題整理,答案并非官方答案,由于題干回憶不一定完整嚴謹可能發(fā)生偏差,僅供同學們參考本場考試考核了哪些知識點。
一、單選題
1、貨幣單元抽樣的優(yōu)點中,錯誤的是()。
A貨幣單元抽樣樣本規(guī)模相較于傳統(tǒng)變量抽樣更小
B貨幣單元抽樣利用屬性抽樣原理的基礎,易于使用
C貨幣單元抽樣無須通過分層減少變異性
D貨幣單元抽樣設計更容易,且可在獲得完整總體之前開始選樣
【參考答案】A
【解析】如果預計錯報不存在,樣本規(guī)模通常比傳統(tǒng)變量抽樣方法更??;當預計總體錯報的金額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guī)模也會增加,樣本規(guī)??赡艽笥趥鹘y(tǒng)變量抽樣所需的規(guī)模。
2、下列需要運用實際執(zhí)行重要性的是()。
A審計抽樣中的可容忍錯報
B在確定有多大錯報會影響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做出的經濟決策
C未更正錯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D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的確定
【參考答案】A
【解析】A可容忍錯報不得超過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BC是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D是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
涉及知識點:
1、重大錯報風險的概念。
2、認定;
3、確定重要性水平的考慮因素。
4、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完整性。
5、集團審計重要性;集團審計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集團審計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組成部分的重要性。
6、審計抽樣風險。
7、影響樣本規(guī)模的因素。
8、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
9、貨幣單元抽樣的優(yōu)缺點。
10、審計三方關系人。
11、函證的方式
二、多選題
1.以下哪些屬于審計三方關系人:
A業(yè)務委托人
B注冊會計師
C被審計單位管理層
D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
【參考答案】ABCD
2、以下關于審計證據說法正確的有()
A適當性的核心內容是相關性和可靠性
B審計證據的適當性不能彌補審計證據充分性的不足
C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不能彌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的缺陷
D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
【參考答案】ACD
涉及知識點:
1、確定重要性水平需要考慮的因素(基準,百分比)。
2、控制測試的范圍。
3、函證。
4、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
5、應對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6、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管理層溝通未更正錯報。
7、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
8、會計估計審計。
三、簡答題
簡答題1:事務所對承接上市實體的合伙人兩年為周期查一次非上市實體的4年為周期查一次,事務所的規(guī)定是否恰當。
【參考答案】恰當。
【解析】會計師事務所的監(jiān)控活動應當包括從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完成的項目中周期性地選擇部分項目進行檢查。在每個周期內,對每個項目合伙人,至少選擇一項已完成的項目進行檢查。對承接上市實體審計業(yè)務的每個項目合伙人,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簡答題2:甲公司是ABC事務所的常年審計客戶,XYZ公司是ABC事務所的網絡事務所,審計2021年財務報表。
?。?)A注冊會計師擔任2014年和2015年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2016年-2018年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2019年和2020年不再擔任項目合伙人,2021又加入該審計項目。
?。?)2021年借調XYZ事務所的實習生B參與存貨監(jiān)盤,實習生B自2020年一直持有甲公司1000股股份。
?。?)2021年6月的投資關系使甲公司成為乙公司的重要聯(lián)營企業(yè),項目合伙人C的姐姐在乙公司擔任財務總監(jiān)。
?。?)2020年該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D,未參與2021年審計,2022年1月加入甲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參考答案】
?。?)違反。擔任質量復核人累計達到3年,冷卻期應為連續(xù)3年,而A注冊會計師僅在2019-2020年不再擔任項目合伙人,21年仍在冷卻期,不能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
?。?)違反。實習生參與存貨監(jiān)盤,也屬于審計項目組成員,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否則將因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違反。項目合伙人的其他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擔任財務總監(jiān),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違反。簽字注冊會計師D屬于關鍵審計合伙人,其離職加入甲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時間,早于甲公司發(fā)布2021年已審財務報表之日,尚在“冷卻期”內,因此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涉及知識點:
1、貨幣資金審計。
2、會計事務所業(yè)務質量管理。
3、獨立性。
4、審計工作底稿。
5、整合審計(內部控制審計)。
6、審計報告。
四、綜合題
資料四:
?。?)利用專家實施分析程序,對于原始數據,專家測一部分,注會測一部分,認為完整準確適當。
?。?)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提前確認收入,從資產負債表前十日客戶簽收單查至明細賬,注冊會計師感到滿意。
【參考答案】
?。?)不恰當,需要評價專家使用的重要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不恰當,提前確認收入,需查資產負債表日后的簽收單追查至明細賬,看有無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
資料五:
存在銷售人員挪用銷售款,管理層沒有實施恰當應對程序。跟管理層溝通后,認為問題不大,未再與治理層進行溝通。
【參考答案】不恰當。銷售人員挪用銷售款涉及舞弊,管理層卻沒有恰當應對,應當與治理層進行溝通。
知識點:
1.認定:收入,成本,長期待攤費用,研發(fā)費用,政府補助。
2.會計估計審計(風險評估,風險應對)。
3.存貨監(jiān)盤。
4.關聯(lián)方審計。
5.收入的截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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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民間俗稱“打官司”。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依據 。
【考點】訴訟
一、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1)由 3 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
出裁決的制度。
(2)合議庭的成員,應該是 3 人以上的單數。
(3)獨任制度
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①適用范圍:
A.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公示催告階段審理的民事案件。
B.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C.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
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
②不適用范圍:
A.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B.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C.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D.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E.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F.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
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
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4.兩審終審制度
(1)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
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2)例外情形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
行一審終審;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
1.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4.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5.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8.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9.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二、贈與合同
1.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2.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4. 贈與的任意撤銷
(1)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贈與的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以及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什么是負債融資?負債融資是指企業(yè)利用銀行借款、發(fā)行債券、融資租賃、商業(yè)信用等方式向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其他企業(yè)單位等融入資金。相對于銀行借款、發(fā)行債券、融資租賃、商業(yè)信用等傳統(tǒng)方式而言,新型負債融資方式日益受到關注。
一、負債融資的特點
1.籌集的資金在使用上具有時間限制,必須按期償還;
2.無論項目法人今后經營效果好壞,均需要固定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項目法人今后固定的財務負擔;
3.資金成本一般比權益融資低,且不會分散對項目未來權益的控制權.
二、集團授信貸款針對的對象是哪些?
1.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yè)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關聯(lián)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銀行視同其為集團客戶并進行授信管理。
三、集團授信貸款的好處有什么?
集團授信貸款主要針對集團客戶。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業(yè)法人授信對象:
1.通過集團統(tǒng)一授信,實現(xiàn)集團客戶對成員公司資金的集中調控和統(tǒng)一管理,增強集團財務控制力
2.便于集團客戶集中控制信用風險,防止因信用分散、分子公司失去集團控制而各自為政,從而有效控制集團整體財務風險
3.通過集團授信,依靠集團整體實力取得多家銀行的優(yōu)惠授信條件,降低融資成本
4.有利于成員企業(yè)借助集團資信取得銀行授信支持,提高融資能力。集團授信已成為我國企業(yè)貸款融資的主要方式。
保研和考研能同時準備嗎?保研和考研可以同時準備,但不建議同時進行,?保研和考研都用院校庫系統(tǒng),同年只能二選一,?如果已經獲得保研資格,建議放棄考研,?因為保研通常更容易獲得好學校的offer。
一、保研和考研能同時準備嗎?
保研和考研可以同時準備,但不建議同時進行。?保研和考研是可以同時兼顧的,但更推薦走保研的方式,因為保研比考研容易獲得好學校的offer。?
?保研和考研在同一年內只能選擇一個。?保研和考研都用院校庫系統(tǒng),同年只能二選一。
?如果已經獲得保研資格,建議放棄考研。?因為保研通常更容易獲得好學校的offer。
?如果已經參加了考研預報名,但后來獲得了保研資格,可以選擇放棄考研。?在推免服務系統(tǒng)中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統(tǒng)考和聯(lián)考。
?在推免服務系統(tǒng)中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統(tǒng)考和聯(lián)考。?預報名和正式報名等同效力,預報名期間的報名信息是有效數據,不需要重復填報。
?如果保研后還想出國或再次考研,需要了解學校規(guī)定和可能的懲罰措施。?保研和考研都用院校庫系統(tǒng),同年只能二選一。
二、保研(推免)有哪些方式?
保研有如下四種方式:
1.主要基于學習成績的免試直推
學習成績是保研名額中的重要因素。學校會設定一定的學習成績要求(主要考察學分績),然后按比例將名額分配給各院系。院系會結合其他方面的情況,上報保研名單,經過學校審批后確定,通常情況下,只有班級前幾名的學生才有資格獲得學習成績免推的機會。
2.特長生免試直推
為了吸引和留住特長人才,許多學校會給予特長生特別優(yōu)惠,例如免試推薦讀研究生。特長生通常是體育類或文藝類特長生,但這類名額較少,要求也相對嚴格。
3.學校間的免試直推
教育主管部門為了鼓勵高校間的學術交流,減少學術近親繁殖,近年來大力提倡向其他高校免試推薦優(yōu)秀畢業(yè)生。由于不同學校的保研條件和學生學習狀況存在差異,有時在本校難以獲得保研資格的學生,在其他學校卻可能如愿以償。
4.免試推薦、保留入學資格
這類保送生是指先按照學校安排去有關部門工作,或者作為教育部門選派人員去邊遠地區(qū)支教,然后再去讀研究生。這種方式相對條件較低,但也不是人人都能申請,一般只有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干部或活動積極分子才有入選資格,在此期間,入學資格會被保留一到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