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主觀題練習
中級會計考試主要分為三科,要求兩年內通過三科考試即可領取證書。但是三科難度各異,考生需加準備,才能爭取順利通過。今天準備了有關中級會計考試的主觀題,正在備考的考生一起來聯系一下吧。
2021年11月1日,趙某、李某、王某三人出資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趙某以房屋出資,經評估房屋價值為 200萬元,并已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錢某以專利權出資,當日交由甲公
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孫某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已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但未交給甲公司使用。2022年 1月 12日,在甲公司的促下,錢某在合理期限內去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權人變更為甲公司,孫某將土地使用權交給甲公司使用,甲公司認為在2022年1月12日前,錢某、孫某不具有股東權利,錢某、孫某不認可。
后因市場原因,趙某出資的房屋嚴重貶值,2023年8月25日,經評估,趙某房屋為150萬元,甲公司要求趙某補足出資。已知公司章程對此未作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認為在2022年1月12日前,錢某不具有股東權利,是否合理?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甲公司認為在2021年12月1日前,錢某不具有股東權利,不合理。(0.5分)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5分)
(2)甲公司認為在2022年1月12日前,孫某不具有股東權利,是否合理?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甲公司認為在2021年12月1日前,孫某不具有股東權利,合理。(0.5分)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5分)
(3)甲公司要求趙某補足出資是否合理?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甲公司要求趙某補足出資不合理。(0.5分)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