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得稅分配比例問題,是財務人員必須要知道的,不然年度匯算清繳會出現麻煩。會計網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這個問題的資料,來一起了解吧。
總機構與分機構的所得稅分配比例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稅款繳庫程序
根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
(一)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并且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分別填寫“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補繳、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分配方式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總機構所在地20%。由總機構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分別填寫“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國庫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分別列入中央“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分別列入地方“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三)多預繳稅款由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預算級次按原繳款時的級次填寫。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接近尾聲,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有哪些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天,會計網詳細說說這方面的事情!
問題一、匯總納稅企業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問題二、如何計算總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問題三、匯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要注意什么?
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納稅申報企業類型”欄次勾選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
2. 應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問題四、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答: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4 號修訂版本)。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2018 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12 號修訂版本)。
2. 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該如何計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分為預繳稅款、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今天會計網整理了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的計算問題,來一起了解下吧!
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怎么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公示規定: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其比例按照50%分攤;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其比例分別是25%,總計50%。
第八條
總機構應該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50%部分。將另外50%部分,按照比例分攤到各分支機構之間,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將分攤的稅額按規定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根據如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根據如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按照上年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攤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計入二級分支機構;它的分別按照35%、35%、30%的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30%
按照上述分攤比例,分支機構一經確認比例,當年不作調整。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不同省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屬于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是否必須由總公司進行匯總申報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第二條以及第三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因此,除另有規定外,總分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即使貴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由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規定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郵政企業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每月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應怎么計算應預繳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八條規定,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郵政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取得的收入;預訂款為分支機構向郵政服務接受方收取的預訂款。
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訂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訂款。
分支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如何傳遞匯總納稅業務的相關信息?
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分支機構應按月歸集匯總信息,包括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等信息。填寫《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在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其中匯總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匯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