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用于開發建造寫字樓,支付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共計180萬元;開發期間支付前期工程費130萬元、基礎設施費200萬元、公共配套設施費40萬元,支付建筑企業工程款540萬元(合同規定工程總價款600萬元,當期實際支付總價款的90%,剩余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留存2年,建筑企業按照工程總價款的90%開具了發票);項目竣工后,企業對外銷售了90%,剩余的10%用于對外出租。則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是(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