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中級會計職稱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中級會計職稱證書,且兩年內不得再參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ㄒ唬﹤卧鞂W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ǘ┛荚嚻陂g有違紀行為。